电话:189-3166-2956 交换友链QQ:3317212557
本网站任何信息和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烟台房地产信息网所有。
投诉举报电话:13643166714 意见反馈邮箱:hcdc11@126.com
技术支持:烟台房地产信息网
友情链接: 烟台律师
浙江出台意见规范长租公寓市场 整治6大违法违规行为
长租公寓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拓展住房供应渠道、稳定房地产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个别企业违规使用“租金贷”等金融产品、个别房源品质低劣、房租上涨过快等问题。
近年来,浙江长租公寓市场快速发展,近日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促进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长租公寓市场:一般是指专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通过开发、收购、租赁等方式(有的还对房源进行装修改造)筹集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房源,并以相对稳定的期限出租用于居住的经营性活动。
每季度或每半年
通告租金收付情况
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体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人、长租公寓承租人,通告住房租金收入、支付总额,按期或者逾期支付,以及经营住房委托出租业务所产生的沉淀资金使用等情况。
定期通告租金收付及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条款,应当在委托出租协议、承租协议中分别予以约定。
严格规范“租金贷”业务
四个“不”
从事住房房源委托出租业务的长租公寓企业:
不得自行开办“租金贷”等金融业务;
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
不得诱导承租人签订“租金贷”协议;
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
承租人确需贷款的,贷款合同应独立于租赁合同单独签署,贷款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且不长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落实租赁住房安全责任
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招租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成套住宅经改造或装修后用于租赁住房,应当符合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长租公寓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改建、装修后的住房租赁房源先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招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装修材料的质量监管。
落实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责任
长租公寓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长租公寓企业要承担租赁住房空气质量合格的主体责任。租赁住房房源特别是经过改建、装修后的房源,必须符合空气质量相关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长租公寓企业提供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不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加强分割改造和出租管理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分割改造的,应当符合住宅设计有关要求。改造方案应明确居住空间、非居住空间和最小出租单元,并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成套住宅禁止将原设计房间再次分割改造。
改造后确定的非居住空间以及成套住宅原设计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要以成套住宅原设计的房间或者确定的最小出租单元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出租的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建立租金价格分类管控制度
年度平均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
对国有企业在约定的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要按照“一房一价、租期稳定、涨幅限定”的原则,实行租金价格管控,年度平均租金价格涨幅不超过5%。
对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蓝领公寓等特定租赁住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成本价格测算为基本依据,加强价格指导和协调。
对其他租赁住房,倡导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以全省住房买卖与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为载体,定期发布租赁市场供求信息、租金信息、机构信用信息,引导企业公平、理性定价,促进租金价格基本稳定。
据了解,即日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长租公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重点整治以下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