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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监管额度为总 编辑:烟台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2018-11-28T17:10:55   浏览量:230

  长春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监管额度为总预售款30%

  27日,长春市出台《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总预售款以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报备的房屋备案价格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的乘积核定。

  此外,《管理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以下为全文:

  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预购房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开发企业,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买受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并与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

  (四)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及使用的情况;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二章 监管账户的设立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均通过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具体业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账户、监管时间、用款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管理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工程节点的用款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成本预算书。

  项目各工程节点的用款使用计划是根据项目所需的基础施工、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等费用确定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并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施工进度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预售要求达到的形象进度、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达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第六条签订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向开发企业发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按照一个《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设立监管账户。

  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银行以及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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